摘要
作为一种"嵌入式"的监检衔接机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程序既承继了以往实践中检察提前介入机制的主要元素,还兼顾了监察调查程序所具有的政治性、封闭性和反腐治理等特殊属性。监察调查中的检察提前介入可以提高监察调查的办案质效,避免检察事后监督的实践困境,促进职务犯罪案件的程序衔接。监察调查程序与检察起诉程序在办案属性上可以定位为广义的审前程序或"大追诉程序",符合配合制约原则的要求。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宜针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采取被动接受或主动介入方式,并保证介入主体与后续审查起诉主体的区分。从地方实践的角度讲,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程序存在认识分歧、制约不足等议题,未来的提前介入机制可以考虑通过细化工作机制凝聚共识,充分发挥审核和制约功能,并辅之以移送起诉前的听取律师意见等保障措施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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