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不是以法院为中心,也不是以审判权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的意涵包括形式意涵和实质意涵。以"审判活动"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以审判为中心"形式意涵,其核心是以庭审为中心;在整个刑事诉讼中贯彻"审判"规范、标准、理念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意涵,它对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有指导、引领作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中起诉和审判将适用同样的要求办理案件、起诉和审判的平等地位得以进一步确认。在新的诉审关系中诉前、诉后(审判)将更高效衔接、庭审实质化不断强化,形成检法合力有效制约侦查权的格局,更及时、有效地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