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久以来,受到特殊预防思想的影响,量刑理论与量刑责任概念始终与行为人的人格结合在一起。在行为责任和行为人责任的立场抉择上,德国立法者一直以性格责任或生活方式责任来理解量刑责任,将表征行为人人格的要素规定在刑法典中。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下,德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其它概念的创设来阐述行为人要素,将所有应当在量刑中予以考虑的情节全部通过解释进入量刑责任的概念之内,使其成为对行为和行为人的混杂评价。理解量刑责任概念应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的立场,合理区分表征责任和预防的情节,将量刑责任定位于行为严重程度,预防的要素须排除出量刑责任的范畴。在我国适用量刑责任概念需要克服该概念本身的弊端,并处理好责任与预防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