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平台封禁行为虽然表现形式多样,但无不是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之间与流量获取、流量分发、流量变现相关的封锁或妨碍行为。互联网平台封禁行为可能是一种自卫手段或安保措施,因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种行为与网络平台、信息产品互联互通的内在需求以及互联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追求存在冲突,因而又具有较大程度的不合理性。尽管我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皆具有规制互联网平台封禁行为的依据,但对其违法性评价不应一概而论,而应当区分不同平台类型、不同业务场景、特别是不同行为类别及损害机理,进而对封禁行为予以类型化的分析和个案式的处理。唯其如此,方能助力推动形成更加健康多元的平台互联互通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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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