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刑法的立法模式技术、构成设计技术、刑罚配置技术之背后分别是法典主义、事后主义、重刑主义立法理念,这些理念使我国金融刑法对国家本位的传统金融体系具有保护金融机构主义、保护管理秩序主义、片面刑事规制主义的适应性特征。历史变化正在发生,为适应和推动金融深化、金融剖新与金融全球化的金融发展趋势,我们应该、也有条件更新金融刑法的上述立法理念,革新余融刑法的相应立法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