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法律属性实为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行政协议落实《纲要》存在程序、效力等若干不足。广东省人大应当行政地方立法权,制定《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实施条例》,将《纲要》的实施落实到法律层面。

  • 单位
    广东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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