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平台权力在网络言论自由领域具有赋权和控制两种权力形态。内嵌于“服务协议”中的网络平台权力逃逸了与公权力相伴相生的权力监督体系,由此产生权力的肆意性,如对政府网络信息监管行为缺乏有效法律制约,对网络平台过度限制公民网络表达自由缺乏合理救济等。与“国家行为”理论相比,“基本权利第三人间接效力”理论更适合作为将公法引入网络平台与用户间内容监管法律关系的理论依据。从将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理论应用于网络信息内容公私法混合治理的实践方式看,可在互联网服务协议中引入公法的实体正义价值和程序正义价值,从而既对网络平台行为进行公法约束,又可防止公法对私法的不当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