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中的第三方实质是行政行为第三人,应与行政诉讼第三人相区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的背景下,重申对第三方隐私权和财产权的保护与民法典人文主义精神相契合。在"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下,第三方权益为政府信息公开划定了底线。此外,保护第三方权益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应借鉴域外经验,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中第三方权益的保护措施,不仅包括征求意见、说明理由等行政程序,还包括反信息公开诉讼等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