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知风格作为认知双重加工理论中系统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决策活动产生的影响稳定且持久,但它在司法决策中的作用机制却是一个尚待澄清的核心问题。法官的认知风格是司法决策中个体差异的主要变量,处于整个决策心理机制的顶端,而这种认知风格的个体差异又决定着法官对裁判影响因子的排序。置于认知风格理论模型下,法官决策差异与同案同判、个案正义的悖论冲突可得到有效化解。在司法决策中引进社会科学理由及其训练,可较好地改善法官的认知风格,相应地提升法官认定事实的能力,最终有助于控制法官决策间的过度差异。从年龄阅历视角考察认知风格与法官决策的关联,可以发现司法决策的差异程度可能随着年龄、阅历的增加而出现递减效应,而且专家式法官的认知风格甚至塑造出一国司法在特定时期内的传统形象,从而在长时段比较上司法决策会呈现出阶段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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