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对于自愿救助者的无责任保障,极大程度的鼓舞了全社会的见义勇为行为,然而随之而来的见义勇为人受损害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问题却还只停留在民事法律责任赔偿方面,并且民事赔偿责任划分在舆论方面仍有较大争议,在实践中这种救济方式也很难真正使见义勇为人获得应有的救济和补偿。自愿救助行为既符合公法的无因管理属性,又符合道德中见义勇为的社会价值,应该从法律角度划分清楚赔偿、补偿的相对人,并从国家、法律、社会等多个方面构建一套完整的体系化的见义勇为人受损害的救济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