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特殊防卫条款规定在正当防卫条款之下,不是独立的制度,而应理解为防卫过当的例外注意规定。在97年刑法典规定出特殊防卫条款后,虽历时20余年,但在司法实践适用过程中,尚存许多误区。第一,特殊防卫同正当防卫一样,其正当化根据不仅是法益衡量,更是对个人法益的保护或对法秩序的维护。第二,特殊防卫条款前半部分规定的并不是具体罪名而是行为性质。第三,特殊防卫条款中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不仅是对前半部分的限定,更是扩大可以适用特殊防卫的行为范围。通过对特殊防卫条款的溯源、正当化根据的分析和具体内容的解析,为司法实践中特殊防卫条款的正确适用提供更好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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