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强制股利分配制度是中小股东利润分配权益保护的重要制度设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5条将制度启动范围确定为"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中小股东难以证明存在股东权利滥用的情形,强制股利分配程序启用率畸低。这是利润分配层面的股东压制、股东权利滥用界定模糊、举证责任配置不当和滥权者责任缺位所致。为应对强制股利分配制度启动困境,需借鉴不公平损害制度,明确制度适用范围,提高涵摄性;强调公司及滥权主体的举证责任,缓解中小股东举证不能的压力;引入滥权股东及管理者补充责任,防止权利滥用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