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性质和功能出发,明确罚款具有法律制裁属性,其作用功能在于促进事实查明和推动案件进展。检视我国民事诉讼罚款制度,在适用对象、追究程序和程序保障等方面均存在缺陷。罚款制度应然改革方向是区分罚款适用对象性质,探讨差异性责任追究程序。规定依申请的责任追究程序,贯彻程序主体性原则,允许提出上诉和有限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