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民法典》实施背景下,实现抵押权人与商品房消费者的利益平衡至关重要。在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商品房消费者应尽合理注意义务。通知义务是合理注意义务的重要内容。只有商品房消费者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时,才能排除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反之,则不能简单地排除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当然,作为补救措施,商品房消费者可以代为清偿债务而消除所购商品房的抵押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