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印章和民刑交叉的责任认定

作者:王明振
来源:人民司法, 2019, (23): 63-66.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19.23.017

摘要

<正>【裁判要旨】公司股东、高管或负责人存在私刻公章的行为,其身份足以使人相信其对外以公司名义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的,构成表见代理,公司应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即使私刻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也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公司仍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即使合同当事人涉及经济犯罪,也不当然导致民事案件中止审理或将民事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同时也不当然导致民事责任的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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