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天盛律令》"催索债利门"集中规定了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借贷契约的形式以及债务负担的程序与措施等内容。与同时期的宋朝相比较,西夏法律对于商事主体的资格限制较为宽松,也更为尊重主体的意思自由。在债务人不能如约履行债务时,法律规定了官方介入的程序与催索债利的顺位。在债务负担的措施方面,强调"个体责任"和推行"出工抵债"的办法,突出了催索债利机制的西夏特色。究其原理,西夏特殊的自然地理条件和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使得达官贵族的牟利心理与广大贫困民众的谋生需求形成"照应",推动了西夏民间借贷的"繁荣"。在西夏别籍异财的风尚下,责任承担过程中的"个体识别"亦在情理之中。此外,西夏以畜牧为主的生活方式结合前述自然地理条件使得"出工抵债"成为实现社会治理的一种手段。

  • 单位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 成都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