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基于其创作主体的多元性、内容构成的复杂性以及独创性理论的模糊性,其可版权性问题一直饱受争议。以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斗鱼案"和"华多案"为切入点,从规范分析和比较法的角度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可版权性进行审视,认为游戏主播"玩"和"播"两行为均可产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基于"玩""播"结合产生的游戏直播画面当然可作为"作品"予以保护。在进行其可版权性审查时,应以缓和的著作权客体法定主义原则为指引,秉持类型化思维,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独创性进行"浅层""中层"和"深层"的分层审视,以实现知识产权客体法定与激励创新的精妙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