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近年来,维修资金使用难已经成为影响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主要制度"堵点"之一。对住宅小区中共有部分维修、管理决策以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类似于微型的"国家治理"。业主共同决定小区的重要事项,属于民主政治制度的一种。但是,民主政治制度的主要运行方式,决不是决策主体"一事一决",而是"授权-报告-监督"。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业主决策模式,误解了民主政治制度的本质要求,设计了不符合业主自治制度要求的决策方法,导致了实践中维修资金使用决策难。只有按照民主政治制度的本质要求,以《民法典》第278条规定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