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双减”政策出台的背景下,浙江省杭州市教育局依据相关法规认为大学生家教应取得教师资格,这是对政策的误解。从合法性角度检视,大学生家教由于不具备教师职业的专职性与公共性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适用范围,因此,该解读违背了《教师法》,不具备法律效力。从实效性角度来看,要求大学生家教取得教师资格无法为家教辅导的质量背书。除此之外,以“先疑”为基础的教师资格制度对大学生职业自由的限制不具备正当性。另外,大学生家教不必取得教师资格本身就因为公共教育与私教育的分野而具备正当性。这不仅能从逻辑上得以证成,也是现行宪法第四十六条与第四十九条在制度层面的建构。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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