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的内容规定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实践中对该条款的适用仍存在若干误区。通过数十起案例的归纳分析,实践中存在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与按份责任混淆的现象,补充责任中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主体可做有限度的扩张解释,且存在复数主体时应比较其义务大小,从而确定其责任顺位和比重。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履行应通过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确定,且事后行为不能成为认定标准。责任对象中,安全保障义务人对有契约关系存在的对象负更多的安全保障义务。第三人侵权中的"第三人"应结合具体案情断定,通常情况下合同排除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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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