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新型劳动力供给方式,远程工作突破固定工作场所的空间限制、通勤时间减少等优势备受劳动者青睐,而现行劳动法框架下对远程工作的调整存在性质界定不清、工时认定模糊等问题,远程工作能否被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应立足于劳动关系的实质从属性判定标准。对具有劳动关系的远程工作者,应在现有劳动法框架内确定灵活用工中的工时认定标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实现用人单位管理权行使和劳动者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