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形式理性亦可称为形式思维,它与实质理性或者实质思维是刑法教义学中常见的两种思维方法,这两种思维方法对于犯罪的正确认定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如何处理形式思维与实质思维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如何确定形式思维与实质思维在犯罪认定中各自的作用领域,是在刑法教义学中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罪刑法定与禁止类推形式思维与实质思维在刑法教义学中的作用领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刑法的性质所决定的,并且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罪刑法定为刑法解释的形式思维奠定了基础,而从罪刑法定原则中引申出来的禁止类推,则杜绝了在刑法解释中的实质思维方法的存在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