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目前劳资关系法律规制的状态下,将话题囿于劳动者有无集体行动权以及集体行动是否合法的层面上,就权利实现的角度而言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劳动者集体行动治理的制度化建构需要以实践中的问题来审视集体行动权的权利属性。从私权关系来看,集体行动属于私力救济性质的自助行为;从社会权关系来看,集体行动权属于劳动者团体的自我决定权。无论是私力救济权还是劳动者团体的自我决定权均存在严格的权利界限。劳动者集体行动的治理应当明确权利的界限,以这种权利界限为基础进行制度化建构,处理好劳动者集体行动的类型化区分及其一般条款的关系、劳动者的可支配行为与集体行动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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