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儿童色情制品犯罪可以分为制作型、传播型和持有型三种类型。我国刑法采取有限区分保护模式,以“淫秽物品”的定义作为儿童色情制品的判断标准,仅在刑事处罚中采取从重处罚措施,对儿童性权利的保护具有附随性,存在持有型儿童色情制品犯罪尚未入罪和网络儿童色情制品强制报告制度不健全等不足。基于犯罪治理的需要,我国应当在刑事立法上确立全面区分保护模式,将持有儿童色情制品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细化网络儿童色情制品强制报告制度,并扩大刑事禁止令在网络儿童色情犯罪预防领域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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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湖南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