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在《民法典》中设立居住权制度,没有明文规定居住权具有人身性。但是通过进行条文分析、域外对比以及实证研究可以发现,我国居住权具有人身性。同时,居住权在我国有响应党的政策号召、解决民生问题的制度使命,这一点可以通过政治经济学的分析得以体现。居住权人身性的主要内涵包括“人与人”“人与物”“人与环境”几个方面。在这些关系之下,在“共居”状态下,各种关系之间的行为规范需要立法与司法予以明确,比如成员的明显异常状态的注意义务、人对房屋的使用权限问题、共同居住人之间的人身安全问题、成员间帮扶问题、隐私权、人与房屋关系等制度需要妥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