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论上,对代理人的概念以及特征的界定是很重要的。而在实践中,对代理人的认定是非常困难的,同时由于《合同法》的出台实施,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关系的划分成为可能,这就为司法实务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因此本文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阐述:第一,从民法的无权代理说,其都算是一种相对比较特殊的学说;第二,目前学术界的观点认为,只有当代理人的行为违反了善意的事由,才可以被称为受委托人,而非受追索的事由,所以这样的说法也就不是绝对的否定之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