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原则自写入《民法总则》以后,在司法实践特别是合同纠纷类案件中,被广泛适用。但是,因其具有模糊性、灵活性与时代性,导致法官在适用绿色原则来审理合同案件时,已出现自由裁量权较大、同案不同判等现象。为了让绿色原则更具有操作性与指引性,需明确它的适用标准。通过对裁判文书进行类型化研究,总结出该原则的适用条件及范围,以期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为法官提供审判案件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