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公共风险的法律控制中,一种不同于传统行政拘留处罚的非治安性拘留逐渐兴起。非治安性拘留的处罚对象不具有人身危险性,规制目标也并非维护典型的治安秩序。非治安性拘留可以防范责任主体的虚置和转移,弥补其他行政处罚手段的固有缺陷,二者共同构成其不断扩张的现实动因。公安机关实施非治安性拘留会产生执法主体错位,应当以功能最适原则为指引,将拘留决定权归还行政主管机关。行政拘留刑罚化方案的诸多潜在弊端表明,行政违法行为的直接犯罪化并不可取,人身自由罚体系的法治转轨应当采取类型化策略,区分三种不同类型进行针对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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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