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新冠疫情进入常态化防控阶段以来,防疫措施的有效实施均有赖于公民涉疫个人信息的妥当控制。个人信息的公私二元性质在涉疫个人信息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其根本属性是个人权利向公共利益的合理让渡。但是,即便公共利益作为我国法治语境下公权力介入私权的理据由来已久,当前公权力过度的社会控制追求与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在涉疫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等方面形成的紧张关系不容忽视。对此,需要围绕贯穿公法领域始终的比例原则,再结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涉疫个人信息公法保护的指导纲领,拓宽公法保护路径,构建并完善以公法为主体的多元化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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