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纂民法典是当前的重大立法任务,侵权责任编如何修改完善,成为一个迫切关注的课题之一。《侵权责任法》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监护人的归责原则、职务侵权责任主体、安全保障义务人、雇主责任、网络侵权责任主体、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责任等均不同程度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从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更加完善对权利人保护的角度,立法建议有:将监护人的责任明确为过错推定原则、职务侵权责任主体废除用人单位的概念,按照总则关于法人分类确定赔偿责任主体;雇主责任中增加雇员过错责任;加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规定学生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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