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在实践中,项目公司在搭建股权架构过程中,往往会建立多重持股平台。在这种股权架构下,如果项目公司需要向股东借款,往往由股东层层下借,而这样会导致税收风险。一、案例某房地产公司与合作方联合成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本文指专门为拍地而成立的公司)拍地,拍地后由SPV公司设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合作协议约定,该房地产公司与合作方按持股比例向SPV公司提供项目经营所需资金,按年利率12%收取利息。详见下图(股权比例仅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