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民事法律制度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二重能力说引进行使公权力的立法领域,对我国现行立法制度中的立法权作立法权与立法权利能力的两个层次的立法权限分类,并在立法权、立法权利能力与立法行为能力之间建立比较紧密的规范与行为之间的逻辑联系。加强地方立法权利能力建设要从扩大地方立法的授权出发,通过授权来扩大地方立法权利的能力,使得地方立法更好地适应立法需求。与此同时,培育与立法权利能力相适应的立法行为能力。这就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升地方人大的立法能力,对地方立法能力做二元化的区分,即把属于立法权利能力的问题从立法行为能力中分离出来,根据地方人大各自的立法依据不同,对地方人大立法能力提出不同层次的法治要求。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