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政务处分作为一种新的处分类型出现。但政务处分的出现在整合处分权、实现对公权力监督全覆盖的同时,也导致了原行政监察权空置;政务处分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处分的界限不明、衔接不畅等问题。以行政机关公务员为对象,在行政处分与政务处分并行,同党纪处分、刑罚处罚共同构成处分体系的前提下,可以尝试以行政机关承接原行政监察机关职能、发挥行政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实质监督与制约效能、改变政务处分与行政处分择一适用的标准等方式,通过制度设计解决政务处分出现后所产生的实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