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加有效地遏制环境侵权行为,《民法典》引入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进一步健全我国生态法治,保护公众环境利益。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适用一般要求主观上具有故意,实施损害行为具有违法性,因果关系证明标准不易过严,且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不可抗力、第三人和受害人过错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应视具体情况而定。环境私益损害不用限制赔偿金数额,环境公益损害可以设立专项基金作为生态损害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