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禁用农药的发明专利申请,出于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目的,在专利审查实践中,通常以属于专利法第5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为由拒绝授予其专利权。专利法第5条在实审、复审、无效等程序中适用频率较低,不同领域判断标准不统一。结合实际案例,为农药领域专利申请是否属于专利法第5条妨害公共利益的判断和审查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