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2023年3月24日,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发布《野生动物检疫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野生动物检疫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办法》明确,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办法》及《野生动物检疫规程》的规定经检疫合格,方可利用;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办法》及《野生动物检疫规程》的规定经检疫合格,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办法》规定,出售、运输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饲养、出售、运输人工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野生动物检疫申报单》及《野生动物检疫规程》规定的其他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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