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入罪模式由前置行政违法行为与后行为结合而成,是在法定犯时代对司法难题与社会治理的积极回应。根据拓宽罪量标准及积极回应网络空间治理的基本理念,"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入罪具备正当性。但基于刑法谦抑性原则,需要从"违法""类型"及"时间"三个方面对前置行政违法进行限缩解释,并对后行为的法益侵害性作出实质判断,以合理划定犯罪圈。网络空间刑事治理更需要进行限缩性司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