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川医保规[2021]23号省本级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21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省本级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现就调整省本级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支付管理政策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