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王安石变法时期财权分配体制发生了重要变化。北宋前期经历了"乾德之诏"规定的地方支度经费外归属中央,到景德立额后逐步转向上供定额外留用地方的变化,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总体上都是总量分配。王安石变法设立朝廷财政,规定了朝廷财政所属赋税窠名,促使中央与地方及中央各财政机构间逐步实行税权分配。制度逻辑由北宋前期取法于唐后期"两税三分"变为"窠名分隶"。税权分配制以进一步强化财政中央集权为目的,加剧了三司(户部)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困窘。税权分配的财权分配体制在北宋有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且存在地区差异,到南宋成为财权分配普遍性的基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