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对初查作出了授权性质的规定,但是严格意义上讲,初查在刑事诉讼法中却没有明确的法律渊源,并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程序阶段。对于网络犯罪初查而言,两高一部"电子数据规定"虽对其完成了授权,并对相关的电子数据赋予了证据能力。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对上述规定进行实际执行的过程中,若对程序启动与取证活动缺乏有效的限制,则可能会滋生一系列权利干涉型取证行为,甚至可能会导致初查成为一个有效回避法律对侦查权控制的避风港。亟须从主客观两方面同时着手进行相关研究,以回应实践中较受争议的主动侦查质疑及侦查前置的争议。
-
单位中国刑事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