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有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立法普遍存在评价主体、评价对象和评价范围界定不明晰,缺乏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和评价结果应用方式,以及相关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不足等问题。究其本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法治化程度不足是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这也进一步影响了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走向现代化。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作为信用联合惩戒机制的具体领域,具有强大的法益侵害性,是一种严厉的限制措施,应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约束。有鉴于此,我国公共资源交易立法应选择统一的综合立法模式,通过立法明确信用评价范围,形成规范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和评价结果应用方式,以及健全评价对象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等,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的制度化与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