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碳金融监管的多层次性体现在以碳排放权交易为主的二级市场以及碳金融衍生品市场不仅受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监管,同时还受到证监会等机构的监管。这种监管体制交叉重叠,较为混乱,也缺少针对碳金融及其衍生品的监管原则、工具。在借鉴域外发达国家多层次碳金融监管框架的基础上,提出独立审慎原则、动态资本监管原则、风险预警原则以及碳金融自律规范。监管体制上,通过设立碳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统筹下,协调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对碳金融及其衍生品的监管,实现"1+3+1"的监管模式。通过建立多层次碳金融监管框架,达到对碳排放权现货交易与衍生品交易的有效监管,进而为我国2017年统一全国碳市场提供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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