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公司作为"经济人",为了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会忽视其社会责任而导致劳资关系紧张、环境污染严重、侵害消费者事件频发。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其发展过程中不应该仅以增进股东的经济利益为唯一追求的目的,而是要同时兼顾其他利益相关方(例如消费者、职工、债权人等)的利益。我国《公司法》制度设计的社会责任理念还存在规定过于空泛、与相关法律缺乏有效制度衔接、没有保障制度运行的惩罚性机制等不足之处。因此,我国《公司法》应当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设立激励政策以促使公司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设立惩罚不履行社会责任的惩罚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