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章以我国地方图书馆法规或行政规章为分析对象,认为我国公共图书馆治理主体设置模式存在诸多弊端:所有者主体的权力被虚置;缺失责任的建设主体和缺乏能力的建设主体并存;未能形成决策、执行、监督三个环节相分离的法人治理结构。针对这些弊端,文章提出的改进建议是:在治理主体的权力配置上,应赋予所有者主体以决定图书馆事务的最高权力;在建设主体设置上,应体现责任与能力对等的原则,实行多元化的建设主体设置格局,尤其要探索组建联合建设主体的可能性;在管理主体的设置上,应逐步推行理事会制,以此优化我国公共图书馆治理主体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