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举办二十年间所制定的一系列公约展现出平行诉讼方法的变化与谈判各方的分歧,反映了各国开始更加重视本国管辖权自由裁量权的趋势。在“直接管辖权”项中,由欧盟主导的具有确定性的先受理原则与美国主导的具有灵活性的不方便法院方法和更适合法院方法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在涉外法治建设的背景下,2023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在立法中兼采先受理法院原则与更适合法院方法,明确了国际平行诉讼的处理规则。这一方面是我国涉外法治发展的巨大进步,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利于我国法院维护自身的涉外案件管辖权的一定风险。为此,我国可考虑在未来对国际平行诉讼作进一步细分,在财产性诉讼中适当保留我国法院管辖权的自主性,在身份诉讼中更加积极采用先受理法院原则,以便与国际主流接轨的同时使我国法院在必要时获取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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