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湖北咨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的产物,作为省级议会的雏形,湖北咨议局的议决地方事务权根据《著各省速设咨议局谕》《宪政编查馆等奏拟订各省咨议局并议员选举章程》、资政院核议权的虚置以及局章的实际运行,表明其权力属性极其弱化,具有较强的权利色彩。在"官绅合治"中,湖北咨议局议决地方事务权的议案涉及学务、农政、工业等领域,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意义与现实效果,但存在固有的局限。具体体现为:其议决地方事务权涉及的27项议案中33%的议案被湖广总督完全否决;与不少省份咨议局一样工业议案基本由地方督抚掌控;议决地方事务权对于收受人民陈请之议案存在程序失范的现象,导致其法治功能的削弱;协商民主在湖北咨议局议决地方事务权中的缺失。

  • 单位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