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元宇宙是综合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创造出的虚拟空间,其本质是对现实世界生活的映射。受其高新技术影响创作的数字作品,其版权在应用层面、客体层面、权利层面得到了扩张。而随着新《著作权法》的修订,元宇宙中的数字作品也将纳入保护客体的范畴,这也使得作品的复制权、演绎权、传播权将延伸到虚拟空间。面对元宇宙下数字作品版权的无序扩张,应当要防止相关版权主体的垄断行为与公共领域的式微,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鉴于此,亟需“建立有序互联网平台”“完善公共领域制度”“补充合理使用条款”来限制其扩张,进而平衡版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 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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