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情简介:2017年6月,某矿山公司职工王某在采石过程中受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受伤性质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6级伤残。2018年1月,公司以王某劳动合同在2017年12月到期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支付相关伤残待遇6.8万元。2018年2月,王某以公司未依照国家法规规定处理其劳动关系和保险待遇问题,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某矿山公司与王某劳动关系成立,未依法为王某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及一次性支付待遇不符合法规规定。裁定矿山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处理王某的劳动关系及相关保险待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