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性质在学界尚未达成共识,笔者从该项制度的纠纷解决功能出发,认为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属于准司法行为。我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构欠缺确定性、独立性和中立性。笔者建议从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准司法性质出发,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构。具体设想为:一是制定专门的环境纠纷处理法律,二是采用内设式机构设置模式,三是强调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构的职能纯化,专司环境纠纷处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