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确各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是有效适用法律规范的重要基础。由于现行《立法法》并没有给出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省级政府规章之间效力等级的答案,导致实践出现了截然相反的冲突性论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省级政府规章是为满足地方的特色需求、促进地方事务的高效有序管理而存在的。通过对现行《立法法》有关效力等级的制度规定来看,都难以直接得出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省级政府规章的效力等级关系,给地方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活动带来了不利影响。以现有的法律规定为基础,从法律适用制度、批准制度以及立法监督制度等方面得到充分论证,可以得出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效力等级高于省级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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